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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朋友借钱12年未还遭诉
发布时间:2012-10-18 09:55:40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李珣)
12年前,张某向朋友谭某借款33000元,在归还7500元后迟迟没有归还剩余欠款,谭某多次追讨未果将张某诉至法院。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谭某借款本金25500元及利息。
2000年8月,被告张某向原告谭某借款33000元,且立有借条交原告收执,并口头约定按月利率5%计付利息。2002年原告因犯罪被处有期徒刑10年,直至2010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后,被告归还欠款3000元。2010年11月15日由被告再次立写欠条,确认“从2000年8月欠到谭某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由于原告刚刑满释放,生活困难,在原告追讨下,被告又分几次偿还了4500元,至今尚欠原告本金25500元。为此,张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5500元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出具了欠条给原告收执,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在原告向被告追索时,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其至今未予归还的行为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500元的主张,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确凿。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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