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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老板以欠条为民工自己所写为由拒付工钱
发布时间:2012-10-18 10:30:44


     本网讯(通讯员 杨成作)   两老板认为欠条内容为民工自己写的,因此拒绝支付欠条上的金额。近日,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拖欠农民工劳务费纠纷案,判令被告向、何某偿付原告罗某、陆某工钱及车费27166.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07年底,两被告向某、何某雇请两原告罗某、陆某到田阳县为其伐木和搬运,后两原告组织32个民工到场,原、被告双方口头协议,由被告包吃包住,并包原告及民工来往车费,每个民工一天工钱为40元,做满15天结算一次并付清工钱。但被告逾期后以各种借口拒付工钱,当时已近年二十八,在被告当场付清无望的情况下,经被同意,原告写下欠条内容,被告在欠条上签字,但一直到现在,被告仍拒付所欠工钱。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付清尚拖欠的27166.5元。

    田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雇请原告从事劳务活动,应支付原告相应的劳动报酬。被告辨称其已付清尚欠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交的证据欠条虽是原告代书欠条内容,但名字是被告签名,视为被告承认拖欠原告工钱及车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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