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杨祖彬 陈少杰)
因开发商开发利用土地而搭桥,致使7岁小孩从桥上坠落入河中身亡。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调解这起纠纷案件,建桥方同意与监护人分担责任予以赔偿。通过协商,柳州市炫羽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费用57000元。
2010年,柳州市炫羽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与天峨县纳直乡人民政府经协商一致,承建天峨县纳直乡网架一层农贸市场,由公司员工周某、韦某负责该工程,同年12月该农贸市场竣工验收。柳州市炫羽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继而在该农贸市场周边开发利用土地,提升地产价值,便在纳直河上建一简易铁桥,并用木板铺设桥面进行通行。2011年11月13日,班某、韦某的7岁小孩啊尚经过该桥时不慎掉进河中身亡。为此,班某、韦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建桥方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28629元。
天峨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分清责任,被告柳州市炫羽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为开发利用土地,提升地产价值,在河上建简易铁桥,使小孩从桥上坠入河中身亡,是直接原因;原告亦负有监护不力的重要责任。通过协商,柳州市炫羽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费用5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