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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拉尔两街道办合并后因工款闹纠纷
发布时间:2012-10-22 15:29:08


     本网讯(通讯员 陈秀萍)   近日,内蒙古海呼伦贝尔拉尔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原告薛某诉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经查明,1999年至2003年间,薛某为原海拉尔市**街道办事处(2006年与某街道办事处合并)修路,工程完工后已投入使用。经双方结算,**街道办事处于2005年5月8日给原告薛某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办事处欠薛某修路款108 400元”,该欠条未注明付款期限。经原告薛某索要,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于2007年1月支付原告薛某1万元,对剩余款项未定给付期限。2011年7月25日,原告薛某向被告某办事处索要未果。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薛某与原海拉尔市**街道办事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结算后,该街道办负有按欠条内容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因该街道办已于2006年与某街道办事处合并,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应承继该工程款的付款义务。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某街道办对剩余款项未定履行期限,原告薛某可随时主张权利。2011年7月25日经原告索要,被告某办事处表明不履行,诉讼时效开始计算。2012年5月25日原告薛某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故法院对原告薛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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