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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截留预付款 委托人起诉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10-22 13:44:06


     本网讯(通讯员 陈瑶)   用盖有公司印章的合同书与他人签订合同并收取预付款而不归还,公司诉请返还款项获支持。10月11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罗志应返还原告石城某机械制造公司预付款26万元。

    被告罗志是推销员,专门推销矿山机械设备。原告石城某机械制造公司为方便推销员在异地签订合同和收取货款,向被告罗志提供了盖有原告印章的空白合同书和收款收据。2008年9月17日,被告以原告委托人的身份使用盖有原告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其后,被告收取了某公司预付货款26万元,但没有将预付款交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石城某机械制造公司为推销矿山机械设备,方便推销员在异地签订合同和收取货款,向被告罗志提供了盖有原告印章的空白合同书和收款收据,被告接受委托后以原告代理人的身份与他人签订了《购销合同》,故原、被告之间委托合同关系成立;被告作为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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