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劳波涛)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陈以存八年前伙同黄显辉、班忠良、李永兵5次盗窃他人水牛,价值61650元,数额特别巨大。法院经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以存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
2004年12月至2005年4月间,被告人陈以存伙同他人5次盗窃他人水牛,价值61650元。2004年12月间的一天晚上,黄显辉、班忠良、李永兵(三人已被判刑)将岑某高、班某明、黄某桥3户放野的价值8600元的3头水牛盗走,与被告人陈以存会合后由被告人陈以存与李某兵雇车将牛拉到外地出售。2005年2月25日晚,被告人陈以存伙同黄显辉、班忠良将陈某群、罗某金、黄某兰、庞某林、黄某秀5户价值14750元的8头水牛盗走出售。2005年3月17日晚,被告人陈以存伙同黄显辉、班忠良将陆某明、韦某珍、韦某梅、李某才、陈某详5户价值11300元的6头水牛盗走出售。2005年3月23日晚,被告人陈以存伙同班忠良将杨某先、姚某均、何某怀3户价值12300元的4头水牛盗走出售。五、2005年4月16日晚,被告人陈以存伙同黄显辉、班忠良将潘某、潘某春、潘某清、盘某、梁某兵、韦某达6户放野在该处的价值14700元的6头水牛盗走出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以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616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以存多次作案盗窃,可以从重处罚,鉴于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