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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为筹毒资结伙盗窃摩托车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24 09:46:15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青年男子黄某严、黄某贵染上毒瘾后,为支付自己吸食毒品的开销便干起了盗窃的勾当。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严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贵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2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严、黄某贵为筹毒资窜至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木梓加油站,由被告人黄某贵负责放风,被告人黄某严将滕某林停放于加油站附近空地上的一辆粤华牌普通男装二轮摩托车的电门线拔断,共同把摩托车盗回黄某严家中。后被告人黄某严将该辆摩托车骑出来兜风时,被滕某林发现,告人黄某严当即将所盗的摩托车归还滕某林。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00元。被告人黄某严、黄某贵在强制戒毒期间,于2012年6月4日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本案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严、黄某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贵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摩托车在案发前已退还失主,未造成失主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为吸毒而实施盗窃犯罪,应从严惩处。根据被告人黄某严、黄某贵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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