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吴昊)
近日,安徽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因原告是文盲,被告借钱后把借款人写成其哥哥。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钱10000元及利息。
2002年12月6日,经李成介绍,张小强以做生意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并书写借条一份,署名是其哥哥张二强。张小强在借条上捺印,并收取了现金。因原告是文盲,当时没有发现张小强把借款人写成张二强。后原告多次找张小强要钱,张小强以无钱为由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小强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张小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小强理应按约偿还。张小强辩称借条是其书写,但钱是其哥哥所借,自己是帮忙代签借条,其拿到钱后把钱给其哥哥了。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约定的利息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张小强偿还原告本金10000元及其利息,借款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02年12月6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