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因婚外情起意离婚 财产分割偏向受害方
发布时间:2012-10-24 15:33:37
本网讯(通讯员 赵巍)
近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却出现“例外”--有婚外情的女方少分共同财产40万元。
罗某(女)与吴某结婚二十年,前十年夫妻感情较好,生育一子一女,并创有两套商品房、300平方米宅基地、一辆娇车、一辆客运中巴车等共计价值200万元的丰厚家业,家庭经济收入均由罗某管理。婚后的第十一年,因罗某经济不公开和其他家庭琐事,双方开始发生争吵,并且一吵就是好几年。2011年8月,罗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审理中,吴某认为,近二十年来,夫妻感情较好,有时因一些家事发生争执,在所难免,情有可原,不同意离婚。法院开庭审理后,因罗某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在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判决不准离婚,罗某未提出上诉。 2012年9月,罗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吴某答辩称,罗某在管理经济中,不公开经济,不经协商自行处理一些重大经济问题,更为严重的是罗某有婚外情之嫌,不同意离婚。9月下旬的一天上午,承办法官接到罗某的求救电话,称其在外地被吴某殴打,承办法官告知其向110报警。当日下午,双方到法院陈述事情发生的经过。罗某陈述,她在外地办事,被吴某殴打。吴某陈述,罗某与王某搞婚外情,在幽会地点被他当场抓获。几天后,吴的委托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罗有五年婚外情的证据。在证据面前,罗某无话可说。 在调解中,吴某不同意离婚,如果罗某净身出门,可以考虑。罗某不同意,要求平均分割共同财产。承办法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向双方作释明后,最终以罗某少分4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而达成离婚协议。 责任编辑:
纪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