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谭召日 蓝淑君)
蒙某、韦某为解决做生意面临的资金难问题向韦志某借钱,然而逾期后却拒绝还款,韦志某诉至法院后两人还缺席庭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10月22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蒙某、韦某偿付原告韦志某42000元。
原告韦志某是来宾市兴宾区南泗乡人,工作后来到来宾市象州县做生意,期间结识了同在象州做生意的武宣人蒙某和韦某。由于都是生意人的关系,双方来往交流渐渐增多,关系颇为密切。2011年10月30日,被告蒙某、韦某在合伙做的生意中遇到了难题,急需资金进行周转,遂向韦志某借款救济。基于双方都是朋友、感情笃深的关系,韦志某二话不说当即借了42000元于两人进行生意周转。蒙某、韦某也向韦志某出具了借条,并约定半年内还清。然而过了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拒绝还款。2012年8月29日,原告韦志某诉至武宣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偿付其借款42000元。
10月22日武宣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但被告蒙某、韦某在均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缺席庭审,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双方签收的借据,事实清楚,意思明确,其内容和形式合法且已实际履行,构成合法的借贷关系,法庭给予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法庭依法判决被告蒙某、韦某归还原告借款42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