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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巧辨“鸳鸯”欠条化解朋友借款纠纷
发布时间:2012-10-25 15:01:24


     本网讯(通讯员 王欣 若愚)   刘明(化名)和姜浩(化名)本是十分要好的朋友,因为2万5千元的欠款纠纷,两人抛弃多年的友谊选择对簿公堂。10月24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刘明要求姜浩给付2500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

    2007年2月25日,姜浩和几个朋友一起开车到安阳附近的水冶镇游玩,路上碰到了刘明,遂邀请他一同前往。好友相邀,刘明欣然同意,开着自己的车紧随其后。再玩了不久后,由于姜浩朋友有事便和另外两个朋友坐刘明的车回安阳,不料,途中刘明撞上两位行人。经过一番协商,刘明与受害人达成一致,一次性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4万元。

    回到安阳,刘明认为自己是为了给姜浩办事才发生的交通事故,5.4万元赔偿款不应由自己独自承担,经过协商,姜浩同意承担25000元,因为当时没有钱,刘明便让姜浩打了个欠条。可是很长时间后,姜浩却没有还钱。刘明拿着姜浩手写的欠条向安阳县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欠款,因为姜浩已搬至郑州市中原区居住,该案被移送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姜浩看到刘明所持的借条,也向法庭提交了一张自己手写欠条的复写件,内容和另一张欠条近乎雷同。

    刘明提供的欠条内容是“今借到刘明贰万伍仟元整  25000.00元  姜浩”,但没有落款日期。而姜浩提供的复写件内容为“今欠到刘明贰万伍仟元整  ¥25000.00元  姜浩  08.02.11”,其中的内容有略微改动,原书写的“借到”改为“欠到”,下方还由刘明亲笔注明“姜浩对刘明的欠条只起解决双方大人(父母)矛盾的作用”。

    经过细心审理,法官发现仅看借条内容很难认定欠款事实的存在,但姜浩的证人杜某的陈述却提供了一些线索。他说,姜浩是在他家打的欠条,起初先在本子上写了一张,但由于写得较靠近纸张下缘,没有地方备注,便翻了一页后,垫上复写纸又重新写了一张欠条,而且让刘明在复写件上加了句备注,大概意思是说这个条是为了解决双方家庭问题,没有法律效力。写完欠条,姜浩将复写件撕下带走,而把写有两张欠条的本子留给了刘明。

    虽然刘明和他的证人白某对此予以否认,声称姜浩共书写了两张欠条,第一张添加备注后,刘明觉得不妥,怕引起家庭纠纷,便又让姜浩重新写下一张没有备注的,但法官认为,借条系在杜某家所写,杜某的证言可信度较高,白某陈述的情况有悖常理,存在一定瑕疵,可信度较低。此外,从常理分析,刘明和姜浩均应明知25000元款项的用途和来源,该款并无刘明向姜浩出借的事实,故写“欠款”更吻合客观事实。

    另外,如果是未添加备注的欠条书写在后,则姜浩在出具第一份借条时即将“借款”改为“欠款”,再次书写应同样注明“欠”而非“借”,故常理判断,未添加备注的欠条应出具在前,而添加备注的欠条在后效力应该更强。还有,备注的内容应该是双方协商一致或曾经协商一致的,所以,刘明已经实际支付了赔偿款,为向家人交代而让姜浩出具“欠条”应更符合常理;再者,刘明的欠条书写不如姜浩的欠条规范,在效力上也较弱一些。

    法院认为因刘明未能提交有力的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姜浩的责任,且经过分析,双方已就债券债务关系进行过协商,刘明已明确表示债务并非实际存在,故姜浩无需进行偿还。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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