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二房东”擅自转租房屋 法院判解除租赁合同
发布时间:2012-10-26 14:33:30


     本网讯(通讯员 彭国辉)   10月22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案件,判决解除房东李某与承租人郭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东李某返还承租人郭某租金5万元。

    2007年10月16日,原告郭某承租了被告李某位于安乡县城的门面房从事木材经营生意,合同约定“租期为五年,租金为每年3万元,签字时郭某支付五年租金15万元和押金2万元,租赁期间郭某如转租,需经李某同意”。2010年9月郭某因生意出现变故,在2010年10月郭某将房屋擅自转租给第三人。同年11月,被告李某发现此事后,撵走次承租人,将房屋出租给别人,并收取两年租金6万元。李某认为,郭某在租赁期限内的擅自转租行为是重大违约行为,他有权收回房屋,不退还房屋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虽然将房屋转租给别人,存在违约。李某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双方的租赁合同解除。虽然郭某违约在先,但李某在收回房屋出租给他人,并收取租金,没有再产生实际损失,李某应退还郭某剩余租期的租金。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