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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纠纷 法官调解迎丰收
发布时间:2012-10-29 12:02:01


     本网讯(通讯员 黄莉丽)   一片果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拖欠承包费经历了两个月的风波,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法院的妥善调解得以平息,迎来丰收的场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李小海与第三人刘江初继续履行《平乐县民政果场的承包补充协议》;第三人刘江初于2012年10月30日前将2012年和2013年度的承包费50000元及违约金3000元交清给原告李小海。在法院调解后督促执行,第三人于10月25日已将款项给付原告。

    原告李小海于2001年10月25日承包平乐县民政局开发种植柚子果场共计240亩。2006年3月3日双方又签订《平乐县民政局果场承包补充协议》,约定承包期为八年,即从2006年元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同月5日原告将其中94亩转包给被告刘德东,并签订《平乐县民政局果场承包补充协议》,约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必须在2006年、2007年每年交承包费5000元,2008年至2010年每年交承包费15000元,2011年至承包结束,每年交承包费25000元,并于当年12月底前一次性交清。之后被告又转包给第三人刘江初按协议约定管理果园,第三人刘江初尚欠2011年度的承包费25000元以销售果子未能及时收回货款为由,拖延至起诉之日未交。

    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诉至该院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平乐县民政局果场承包补充协议》,判决被告立即给付25000元承包费。

    该院经审理认为,鉴于此案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人逾期未交承包费确属违约,如果解除承包协议,将影响土地经营权的使用,而现在已经是果树的收获季节,对承包者也会造成很大的损失。为了化解矛盾,法官耐心地做双方的工作,向双方释法析理,分析利弊,引导双方理性对待,针对该案的特点,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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