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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以经营宾馆为由借款不归还遭诉
发布时间:2012-10-29 13:36:53


     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以宾馆做抵押向他人借款,并注明该借款用于扩大宾馆经营,但未约定还款利息及还款日期。后债权人发现该款并未用扩大宾馆经营,双方协商未果,债权人诉至法庭。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该案:由被告尹某夫妇归还原告邓某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6月20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时止)。

    尹某夫妇在全州县经营一家宾馆。期间,夫妻二人以扩大宾馆经营为由,向邓某借款人民币11万元,并于2011年2月8日出具书面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借到邓某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用于扩大宾馆投资。用该宾馆作抵押。

    该款出借后,邓某发现尹某夫妇并未将款用于经营宾馆,也未有还款之意,2012年6月20日,邓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还款,全州法院受理该案。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形成借贷关系,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其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借给二被告11万元人民币,虽未约定归还期限,二被告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归还,被告不能及时归还借款,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1万元本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计算到本案审结执行止)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并未约定利息的给付时间及利率,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从原告主张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二被告还清时止是合理的,遂判决如上。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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