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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刻公章骗取采购合同尾款7.8万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30 08:53:56


     本网讯(通讯员 黄琼 胡楠)   因经济拮据,产生了骗取采购合同尾款的想法,被告人王某私刻长沙某医疗有限公司的公章,并伪造《委托函》,骗取合同尾款78000元。案发后,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诈骗案,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0年7月,被告人王某通过李某认识了某医院的相关人员,并代表长沙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该医院中标签定了一台价值人民币195000元的眼科手术显微镜的《采购合同》。后因被告人王某无资金自进设备,便将该项业务转让给湖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并与之签定转让业务的《委托书》和达成收取20000元业务费的口头协议。按照《采购合同》要求,湖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如约提供了设备和出具了全额发票195000元,某医院也支付了第一批货款117000元给湖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湖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收到货款后,如约支付了被告人王某20000元的业务费。

    2011年1月,被告人王某因经济拮据,遂立意骗取该笔采购合同的尾款78000元。由于货款只能单位对公司转帐,被告人王某征得长沙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同意由其转帐后领款,尔后找人刻了一枚湖南某医疗有限公司的公章,伪造了一份该公司的《委托函》,送到某医院的财务科,谎称湖南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变更,要求将尾数78000元转给长沙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骗取医院的信任后,该医院2次分别将供货尾款40000元和20000元转帐至长沙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指定的帐户,最后由被告人王某从长沙某投资有限公司领取该60000元货款。2011年7月,因李某向被告人王某索要该笔业务的利润,被告人王某又找人私刻公章,伪造了一份长沙某投资有限公司将尾款18 000元委托给李某全权处理的《委托函》交给李某,由李某持该份虚假的《委托函》从某医院取走18 000元,作为支付给李某联系该宗业务的业务费用。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王某一时的自作聪明,换来的是法律的惩戒。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伪造委托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且全部退赃,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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