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谭凤娟)
南丹的魏先生借车给了熟人的朋友曾某某,不料,借车人占着车子一年多了却拒不归还。魏先生为此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仍无法解决。魏先生无奈之下,只有将借车人告上法庭。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接到该案起诉材料后,快速高效审查并办理了立案手续。
原告魏先生诉称,自己购买了一辆二手的五菱牌小客车,并办理了转户手续。2011年5月,被告曾某某随原告的熟人黄先生到原告家中,被告曾某某提出要借用原告的车辆两个月,每月租金1600元,若车辆遗失或毁损的按车价赔偿给原告,并当即支付了1000元现金给原告。2011年6月底起,原告多次催交租金,被告曾某某先是说车辆被某地交警扣了,没法做生意无钱交租金,当原告追查车辆下落时,被告又称车辆被某派出所扣押了要不回来。故原告怀疑被告以租用为名,骗走自己的车辆卖掉了,遂于2011年7月两次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曾某某的行踪,再次向110报案。原告多次催公安机关立案受理解决还车和交租金问题,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无奈之下,原告魏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南丹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认为,原告魏先生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条件,已为魏先生办理立案手续。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