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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未婚同居生子后另组家庭 为孩子抚养费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2-10-30 11:37:20


     本网讯(郭兰君 于桂梅)   近日,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陈某和被告张某同居所生儿子归陈某抚养,被告张某每月支付儿子陈某某抚养费400元。

    经查,原告陈某和被告张某于2007年底相识后,未经政府合法登记结婚,便开始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架,经协商后双方自愿分手。当时原告已经怀孕,被告要求原告终止妊娠,原告拒绝。2009年初,原告生下儿子陈某某,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也经常探望儿子,并有少量开支,但是并未承担抚养义务。现在原、被告双方都已经重新建立家庭,随着孩子的长大,各项开支也不断增大,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

    法院认为,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并生育儿子陈某某一直由原告抚养,现在孩子长大开支增加,原告无法承担儿子的开支,同时,被告也具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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