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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学生打闹受轻伤 二审诉讼调解了纠纷
发布时间:2012-10-30 14:21:45


     本网讯(通讯员 朱林)   近日,安徽宣城中院调解了一件因四名小学生在一起嬉戏打闹而导致其中一名学生受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2011年9月,四名在校小学生在某中心幼儿园内玩耍。在相互打闹时,张某说句“你们弄不倒我”后,站在操场上不动,另三人分别抱住张某的左、右腿及腰部,三人共同使力,致张某倒地。张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宣城市人民医院诊治,同日转入南京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张某因右下肢功能丧失10%,评定为十级伤残。2012年5月21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另三名小学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三被告并无共同致害原告的故意,三人的共同行为致原告受伤,各被告所起作用和责任大小难以确定,故三被告应平均赔偿原告各项诉请中的合理部分。考虑到原告和三被告玩耍时均系未成年人,以及原告本人对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综合其年龄等因素,酌定原告自行承担总损失的30%。据此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张某总损失40632.90元的70%,即28443.03元。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不服,向宣城中院提起上诉。宣城中院审理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少年嬉戏打闹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三上诉人自愿补偿被上诉人张某人民币25500元整,双方因本案所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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