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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林县一团伙持枪跨省盗牛 5成员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30 10:37:43
本网讯(通讯员 伍海琼)
一偷牛团伙持枪跨省到广西田林县盗牛,结果被公安机关抓获,全部获刑,近日,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个盗牛团伙,被告人侯廷荣等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三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明贵、熊玉文、马廷禄、李明富、侯廷荣密谋相约到广西偷牛后,由被告人侯廷荣从云南驾驶车牌为云H25923号的小型货车,于2010年8月9日到达广西田林县八渡乡境内,经踩点后,发现八渡乡百六村那读屯有牛可偷,便于当晚23时许,由李明富负责放风,侯廷荣负责开车接应,李明贵、马廷禄、熊玉文各自携带一支短砂枪窜到那读屯,将该屯农定军家的一头母水牛价值2500元、黄兆积家的两头黄牛价值3200元盗走。当李明贵、熊玉文、马廷禄将盗来的牛拉到该屯外的铁索桥头时,被失主发现,后三被告人便弃牛逃跑。后被告人侯廷荣配合、协助公安民警将同案人熊玉文、李明贵、马廷禄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明贵、马廷禄、熊玉文持有的三支短砂枪,经鉴定,均有正常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贵、熊玉文、马廷禄、李明富、侯廷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此种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明贵、熊玉文、马廷禄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各一支,此种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李明贵、熊玉文、马廷禄应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明贵、李明富、侯廷荣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明贵、李明富犯罪后,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被告人侯廷荣犯罪后,配合、协助公安民警将同案人抓获归案,有立功表现,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熊玉文、马廷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地位和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一、被告人李明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500元人民币,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合并总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人民币。 二、被告人熊玉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合并总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三、被告人马廷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合并总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四、被告人李明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500元人民币。 五、被告人侯廷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500元人民币。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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