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谢允信 邱家亮)
本以为帮朋友做个担保不用承担多大的责任,想不到朋友借款后不能如期偿还,担保人成了被告,还要为朋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黄昌贵(借款人)向原告某信用社偿还借款33万元,被告徐思龙(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0年4月6日,被告黄昌贵与原告广昌县信用社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33万元,同时,被告徐思龙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用其自有房屋为被告黄昌贵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后,被告黄昌贵仅向原告支付利息27200元,并未按约向原告按季度结息、付息,借款到期后,也未向原告还本付息。原告信用社在追回借款无望的情况下,将借款人黄昌贵与担保人徐思龙一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并且抵押物(房屋产权)依照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了《他项权利证书》,故该抵押关系依法成立,《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黄昌贵借款后,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但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其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徐思龙应就抵押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