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克俊)
公司一业务员误将本应汇给货主的货款汇给了他人,但得主违反承诺拒返还而推上被告席。10月31日,江西省遂川县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由被告李小新返还原告荣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10.3万元和逾期利息。
2011年7月6日,原告荣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一业务员误将一笔175310元的货款汇给了被告李小新。该公司发现后多次与被告李小新联系,被告李小新于2011年9月15日退还公司7.15万元。被告李小新对未退还的货款还向原告荣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书具了《欠条》和《承诺书》,承诺在2011年12月31日前归还6万元,在2012年8月1日前付清全部款项。后被告李小新未依约付款。2012年2月2日,该公司又找到被告李小新。被告李小新再次承诺在2012年4月30日前付清本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付的6万元。然而,被告李小新再次违约拒付。据此,原告荣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李小新返还不当得利103800元及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误将本应汇给他人的货款汇给了被告,被告获得该汇款没有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被告获得汇款后,双方对返还期限进行了约定,被告应依约还款,被告未按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余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