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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车后换车牌将其开回家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2-10-31 09:30:37


     本网讯(通讯员 黄尚松)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村民吴某弟,因无钱购车,竟伙同他人窜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伺机偷车,他们偷得车后换个车牌就将赃车开回家,不料在逃跑过程中被设卡拦截的公安民警截获。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被告人吴某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判决。

    家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周覃镇的吴某弟是一个80后,一念之差让他进了牢房,付出沉重的代价。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2日,被告人吴某弟因无钱购车,便与彭某(另案处理)商量到彭某的家乡去偷一部车,然后换个车牌开回家。2011年6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某弟伙同彭某窜到大化瑶族自治县岩滩镇街上“利红诊所”门前,使用随身携带的内六角扳手撬开蓝某崖停放于此的一辆上海通用五菱小型普通客车车门,在启动车辆离开时,被蓝某崖察觉,被告人吴某弟和彭某当即驾驶车辆往大化县城方向逃窜。当日6时许,当被告人吴某弟驾驶车辆行至大化瑶族自治县木材检查站时,被接到报警设卡拦截的公安民警截获,被告人吴某弟被当场抓获,彭某则趁机逃脱。

    经鉴定,被盗的五菱小型客车价值44525元。破案后,公安机关依法将车辆扣押发还被害人。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弟因无钱购车而萌生贪念,合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吴某弟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吴某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遂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吴某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两万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吴某弟不服,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弟因无钱购车而萌生贪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于吴某弟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对被盗车辆价格的鉴定结论是法定鉴定机构依据法定程序作出,并已依法告知了吴某弟,其在接到鉴定结论后未提出异议,其诉请重新评估无理由,不予采纳;吴某弟与他人合谋盗车,共同实施盗车行为,其上诉称是从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吴某弟驾车离开现场时才被失主察觉,其已实际控制被盗车辆,且系逃跑至相当距离后被截获,其诉称盗窃未遂无事实、法律依据;吴某弟盗窃涉案金额为44525元,属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吴某弟无任何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原判在法定最低刑十年量刑,已充分考虑到吴某弟认罪态度好等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吴某弟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据此,河池市中院日前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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