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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子偷电炼钢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10-31 10:12:59


     本网讯(通讯员 梁法贵 陆军亮)   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偷电炼钢的盗窃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覃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12年春节过后,被告人覃某某未经广西电网公司贵港供电局批准,私自为其承包的位于贵港市港南区的炼钢厂安装了一台800千伏安的变压器,不通过电表接上贵港供电局的供电线路,窃电供炼钢使用。至2012年5月27日案发,被告人覃某某累计窃电60天,每天窃电生产12小时,共计盗窃电量576000千瓦时,按窃电时段的电价每千瓦时0.9094元计,共价值人民币523814.4元。2012年6月15日,被告人覃某某主动到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将所盗的523814.4元电费退还贵港供电局。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覃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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