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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偷吃杉树苗 男子为泄愤投农药毒死耕牛
发布时间:2012-10-31 13:45:58


     本网讯(通讯员 胡娟)   全州籍男子因为他人放养的耕牛偷吃了其种植的杉树苗而心生怨恨。为了报复,其将“呋喃丹”农药洒在放牛场水沟旁边的草坪处,而致使他人6头耕牛误食中毒死亡。10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被告人盘新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盘新(化名)雇请他人在全州县石塘镇某村的公山上种植杉树苗。后因该村放养的牛吃了其所种植的杉树苗,使其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而心生不满。

    为了报复并使该村的牛不再吃其杉树苗,被告人盘新于2011年5、6月份的一天,将“呋喃丹”农药洒在该村放牛场水沟旁边的草坪处,欲毒死几头牛。自2011年6月23日以来,沈亮(化名)、唐均(化名)、盘新新(化名)、盘小花(化名)等四家人养殖的6头黄牛因吃了沾有农药的植物中毒后陆续死亡,损失价值人民币27500元。经检验,从被毒死的牛胃内溶物及现场提取的紫色颗粒状物质均检出特丁磷农药成分。

    2012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盘新拘传归案。

    本案在庭审后,受害人沈亮、盘小花表示不要求被告人盘新进行赔偿,并表示谅解。受害人唐均、盘新新与被告人盘新达成赔偿协议,即由被告人盘新分别赔偿受害人唐均、盘新新黄牛及其它损失人民币五千四百五十元、四千元,款已付清;两名受害人对被告人盘新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盘新出于泄愤报复目的,通过投洒农药方式残害耕畜,导致六头耕牛中毒而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盘新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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