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元春华 邱灿辉 )
10月30日,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黄小华(化名)有期徒刑二年的判决。
法院查明,时年45岁的黄小华系崇仁县相山镇人,早已娶妻生子,平常无所事事,喜欢在朋友面前自吹自擂。2011年9月份,黄小华去宜黄县看朋友,晚饭后在当地“桃花源”按摩时,与南丰县白舍镇一女子叶某相识。按摩时,黄小华告诉叶某自己是“宜黄县公安局局长”,并叮嘱她不要说出去。几天后,黄小华又再次找叶某按摩,侃侃而谈,很快便取得叶某的信任。随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并以警察身份与叶某及其家人相处。同年10月份,黄小华以帮助叶某的弟弟进公安局工作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骗得叶某家人人民币31900元。由于叶某弟弟进公安局的事情一直得不到落实,叶某的父亲怀疑被骗,于是约黄小华在南城县长途汽车站见面并向南丰县公安局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叶某及家人的陈述内容具体、翔实,陈述过程与在案的证人证言、银行帐户明细等证据相印证,与黄小华在侦察阶段的供述在很多细节方面也一致。黄小华在法庭的辩解,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确定黄小华诈骗金额为31900元。被告人黄小华假冒人民警察,以帮助他人安排工作为由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