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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医药费骗扣他人出租车是否属民事侵权
作者:程欲民 赖洋 发布时间:2012-10-31 15:00:18
【案情】
2012年5月,王某开出租车时不小心将路人李某撞伤致其小腿骨折,李某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事后找王某赔偿,多次协商未果。于是,李某想到让自己的亲戚假意打王某的出租车,将王某引到自己家中并将其车子扣住以逼迫王某赔偿医药费。对于李某为索取医药费而强行扣押王某出租车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分歧】 对本案中李某为讨要医药费,找人诱骗王某并将其出租车强行扣押的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为李某实施了欺骗行为,使王某陷入认识错误,以为是正常的搭载乘客的交易行为,而其事实上是为了客观上非法占有了王某的财物,故李某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李某的行为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因为李某强行将不属于自己的财物扣押,排除王某的占有并占为己有,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很明显,客观上也实施了非法行为并达到了占有的目的,故其行为符合了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属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评析】 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即认为李某的行为属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理由如下: 第一,李某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主观上要求对所诈骗的财物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本案中的李某其主观上并没有想将该车据为已有的意思,其实施的欺骗行为及将王某的出租车擅自扣押的一系列行为都是为了迫使王某给付其应该给付的医疗费。所以李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第二,李某的行为也不属于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并没有对王某实施暴力,抢劫罪是对人暴力,但是显然本案中李某并没有对王某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抢走其车。故李某的行为也不构成抢劫罪。 第三,李某的行为属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本案中,李某所实施的行为,从目的上看不是纯粹的非法占有,而是扣物以逼债务人还债,在主观上,李某所实施的欺骗及强行扣车行为唯一的目的是逼迫王某赔偿医药费,并没有其他非法的目的。但李某的行为在客观上确实侵犯了王某的权利,在未经王某的同意下,擅自扣下王某的车来抵偿医药费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合法财产权,属民事侵权行为。若李某向王某要求返还汽车无果,则其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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