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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民相约花圃盗窃电缆线被公诉
发布时间:2012-11-01 11:26:37
本网讯(通讯员 莫崇耀 谭金玉)
广西南丹县三农民农闲无事,相约到花圃盗窃电缆线补贴家用,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三人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2年6月16日2时许,被告人卢某、卢某某伙同左某到南丹往金城江二级路出城路口红绿灯附近道路左侧一花圃处盗窃电缆线。先由卢某和左某某用事先准备的工具将电缆线剪断,其中由卢某用钢锯片将该花圃内靠近南丹方向一侧的电缆线一端剪断。之后卢某、左某和卢某某一起将被剪断的电缆线拉出,该电缆线长度约为20米,后由左某拿去收藏。左某收藏完毕后返回现场与卢能、卢某某一起将第二段电缆线拉出,该段电缆线长度为25米,仍由左某拿去收藏。后左某回到现场与卢某盗窃第三段电缆线,二人将电缆线拉出小段距离后无法拉动,便不再继续盗窃该电缆线。三人商议由左某拿电缆线去销赃,货款后再分赃。后左某往金城江防线离开现场,卢某、卢某某步行往南丹县城方向。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卢某、卢某某、左某担任所盗窃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565元。 2012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卢某伙同左某到南丹往金城江方向二级路出城口红绿灯附近道路左侧花圃内盗窃电缆线。其中有左某事先准备的工具将电线缆剪断,卢某负责放风,剪断后二人一起将电缆线拉出,该段电缆线长度约为20米,后由左某将该电缆线进行销赃,其中卢某能分得110元。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卢某、左某所盗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4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采用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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