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两客运司机为抢客源互殴 法官释法消怨气
发布时间:2012-11-01 11:48:20
本网讯(通讯员 连家响 黎春艳)
2012年10月下旬的某天早上,在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办公室里,连庭长正在抓住向原、被告送达判决书的有利时机,对双方当事人做判后答疑思想工作。十几分钟后,在连庭长的主持下,2937元的案件履行款当庭交接完毕,一件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案件得以完满解决,亦实现了案结事了。
在覃塘区覃塘镇旧柳州路口这个狭小而热闹非凡的方寸弹丸之地,居然摆了十几个代过往客运车拉客卖票的摊位。原告黄某与被告陆某敏、陆某臣摆设的摊位也在其中。2012年6月3日早上,被告陆某敏曾接到一个乘客的电话说要去广东东莞并预定了两张下午的票。到了当天17时许,来了一辆五里班车,被告陆某敏以为自己预约的乘客到了就上去接。原告黄某就以为被告陆某敏要抢其乘客,双方开始产生口角。过了一会儿,又来了一辆五里的班车,被告陆某敏就想上去看一下有没有打电话订票的那两个乘客,当被告陆某敏走过去的时候,原告黄某就开始质问被告陆某敏,还说被告陆某敏抢她的客,到了班车门的时候,双方大吵并扭打起来。在扭打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被告周某燕看见两人扭打,便过来劝架,在劝架中,被告周某燕并未伤害到原告。同时,在旁人的劝阻下,原、被告才走回各自的摊位。当时刚巧被告陆某臣从贵港回来,得知原告与被告陆某敏打架的过程后很生气,就用长凳把原告黄某的广告牌、桌子砸烂,但并未砸到原告。案情发生后,经覃塘派出所调解处理,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2012年6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中,双方确认广告牌、桌子被砸烂,损失价值为200元。 主办法官经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根据原告与被告陆某敏的作用、过错程度等综合分析,被告的过错程度大于原告。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原、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周某燕在劝架中并未伤害到原告,原告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故原告请求被告周某燕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法院遂做出了由被告陆某敏赔偿原告黄某损失2692元;被告陆某臣赔偿原告黄某的广告牌、桌子财物损失200元的判决。 判决依法作出后,在送达过程中,主办法官针对原、被告就判决案件所涉及的程序及实体等各个问题,做了详尽而准确的回答,使得原、被告双方对于自己在案件中应该承担的责任也了然于胸。同时,也消除了被告心中的不满,被告在签领判决书的同时,亦表示服判息诉并立马取钱到庭履行赔付2937元的义务。 代表司法权威的判决一经作出经主办法官的判后答疑就得以有效履行,使得生效判决不至于走执行程序才得以兑现,既间接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
许国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