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刘为嵩)
学生在课间“比试”受伤致残,学校因疏于管理被判担责两成。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身体权纠纷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谢某赔偿原告方某各项损失18187.65元,被告某学校赔偿9393.82元。
方某与谢某均系某校在校学生。2011年2月23日晚自习期间,方某的同班同学段某收到另外一个班同学的“挑战书”,称要和其在“比试一下”,段某就在上了一节晚自习后到操场上赴约,方某也到操场准备看热闹。段某到了操场上,并未看到下挑战书的那位同学,此次相约“比试”未果。但方某、谢某在操场上其他同学的怂恿下,同意并进行了“比试”。“比试”过程中,方某和谢某一同倒地,导致方某脚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胫骨骨折”。方某为此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共计住院14天,花费医疗费10526.52元。2011年10月5日,方某自行委托于都中立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经评定,方某构成九级伤残、拆除内固定需要5000元。事发后,方某一家与谢某一家在学校的主持下进行过调解,但未果。方某一家遂将谢某一家和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事发时,原告与被告在同一所学校就读,本应和睦相处、友好相待,课间应从事文明健康的游戏活动,但双方明知所谓的“比试”有可能给自己或对方身体造成伤害,具有危险性,却在别人的怂恿下进行“比试”,致使方某在“比试”过程中受伤,故双方均存在过错。同时,原告与被告都无充足证据证明对方在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故认定双方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因原告方某与被告谢某是某校在校学生,所以学校应对原、被告在校期间的活动及安全负有管理职责。该校在本校学生进行具有危险性活动的情况下没有及时的进行警示教育及制止,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疏漏,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