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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户借款买收割机不还款遭诉
发布时间:2012-11-02 09:35:42


     本网讯(通讯员 张黎晖)   2012年10月10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肖某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50000元,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8‰计算;被告曹某、阮某、易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1年5月,被告肖某向原告申请农户联保贷款,用于购买收割机,同年6月2日,原告向被告肖某发放贷款50000元,借期一年,年利率14.4%,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为此,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联保合同,联保合同约定由被告曹某、阮某、易某为连带保证人。贷款期间,被告肖某多次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逾期次数多次。原告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肖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曹某、阮某、易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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