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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抵押房屋为朋友借款12万 因债务追偿起纠纷
发布时间:2012-11-02 09:56:54


     本网讯(通讯员 王平 胡少丽)   近日,新疆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团场的债务追偿权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李某系某工艺美术厂负责人,而该工艺美术厂是某团场福利综合厂的下属单位。2010年,李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市分行(以下简称石河子邮政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于某作为抵押人与石河子邮政银行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由于某以其房屋作为抵押物为李某的十二万余元个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010年初,李某向于某出具了借据。2010年年末,工艺美术厂作为反担保人给于某出具了承诺书:2011年3月30日前李某还清抵押贷款,否则由工艺美术厂承担法律责任。后李某未能按期还清银行贷款,石河子邮政银行遂将李某和于某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该院判决李某以其抵押房屋作价向石河子邮政银行承担责任。于某遂按该判决向石河子邮政银行还款十二万余元。

    在于某偿还借款之后,于某与李某之间因债务追偿发生了分歧。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某将李某以及某团场诉至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征得双方的同意后进行了调解。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场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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