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锋 陆邦权)
国庆节前,广西省凤山县人民法院通过在电视、网络媒体发布了首批限制高消费“黑名单”后,对规避的被执行人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10月下旬,两被执行人罗昌某、罗邦某邀约申请执行人到法院,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向申请人一次性交纳了赔偿款33000元,至此,一起雇员伤害赔偿纠纷案得以执结。
经查,2009年7月27日,马某到罗昌某、罗邦某所办的木材加工厂找工作,当时只口头协商,后在罗邦某的安排下马某与同受雇佣的龙某一起搬运木板。2009年7月29日5时许,马某与龙某等人在搬运木板过程中,由于搬运的木板堆发生垮塌,马某逃避不及而被垮塌的木板压伤,为此马某住院27天,支付医疗费用共计23891.5元。凤山医院诊断椎体骨折,经司法鉴定为八级级伤残。为此,马某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于2010年8月9日向凤山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被告罗昌某、罗邦某自愿在原已赔偿马某7000元基础上再共同连带赔偿马某36000元,并限于2010年12月30日前付清。
由于被执行人罗昌某、罗邦某没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某于2012年9月中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经多方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但执行还是缓慢进展。在中秋、国庆节前通过广西凤山电视台公布了一些“老赖”名单。此次“限高令”虽然没有把被执行人罗昌某、罗邦某作为“黑名单”,但当其在新闻播出后亲闻目睹,给其带来高压的威慑力。节后于2012年10月11日被执行人罗昌某、罗邦某自动来到凤山县法院执行局要求与申请执行人马某和解解决问题。据了解,节后,还有多个规避的被执行人到凤山县法院主动还款和表示还款意愿,使得一批执行案件得以成功执结,树立了司法权威,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