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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北法院大力促成执行和解消弭双方心头怨气
发布时间:2012-11-02 13:22:01


     本网讯   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引起的执行案件,不仅使债务得到及时履行,而且从根本上化解了原来积压在双方心头的不满和怨恨,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经该院一审审理判决: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给付王某赔偿款120000元;张某给付王某赔偿款32554.72元及诉讼费5836元。判决生效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债务,但张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也未与王某一方联系,王某一方遂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在履行法定送达程序时,通过与被执行人张某的接触,发现其认为判决数额过高,并声称其没有履行能力,虽经办案人劝说同意卖车还债,但与债务数额仍存在两万元的差距,无法全部履行。办案人又与申请执行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联系,并了解到下列情况:一是申请人一方存在免除一部分债务的可能,二是申请人一方经济条件较好,矛盾焦点不在金钱债务数额上,而在被执行人张某对待本案态度上。

    办案人在了解上述情况后,一方面向申请人陈明利害,告知其强制执行周期长,且存在债务无法全部实现的可能性,而执行和解则周期短,并可能完全解决纠纷,同时告知其被执行人一方对本案事故也表达了歉意,希望协商解决。另一方面告知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并做其思想工作,促使其认识到给申请人造成的伤害不是金钱能弥补的,应真诚向对方表达歉意。通过沟通,王某一方与张某同意到法院协商和解事宜。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对关于具体债务数额及履行方式上存在三点争议,一是数额有两万元的差距,二是王某方要求一次性给付,而张某仅同意分期履行,三是是否处理车辆上存在不同意见。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和解工作陷入僵局。办案人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适时提出指导意见。双方最终达成了一次性给付35000元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在七日内履行完毕,切实实现了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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