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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盗两月内流窜作案连盗73户分别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02 11:38:16


     本网讯(通讯员 张海瑞)   日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连盗七十三户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陈克(因犯抢劫罪,2004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09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卓阳、董新(因两次犯盗窃罪,2002年、2009年分别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伙同被告人刘东(因犯盗窃罪,1995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及唐晃(另案处理)等人乘农户赶集日家中无人之机,从2011年12月11日至2012年2月6日期间,先后窜至垫江县高峰镇、周嘉镇、普顺镇、新民镇、永安镇、沙坪镇、裴兴镇、砚台镇、澄溪镇、黄沙乡及长寿区葛兰镇等地,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入户进行盗窃。其中被告人陈克、卓阳、董新共同入户盗窃七十三家,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二万三千余元人民币,被告人刘东参与入户盗窃一次,盗得财物价值为20元人民币。被告人陈克、卓阳、董新将盗得的现金除去开支后平均分配。案发后,被告人陈克被公安机关逮捕,其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有立功情节,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克、董新、卓阳、刘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中被告人陈克、董新、卓阳多次入户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克、董新在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东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克协助公安机关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系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克、董新、卓阳、刘东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董新、陈克、卓阳、刘东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五年和拘役六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六千伍佰元至一千元不等。(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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