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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婚内“借款” 法律判决部分返还
发布时间:2012-11-05 08:42:28
本网讯
丈夫在离婚四年后手持妻子六年前为其出具的借条,起诉前妻要求还款。近日,河北省秦皇岛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借款”纠纷案。
王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十余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用工资收益为张女士交纳公安机关保证金4000余元,另有1000余元用于张女士个人支出,张女士为其出具了以上两笔款项的借条。后张女士因犯罪服刑。2007年1月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时,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王先生未对以上款项提出主张。2011年张女士刑满获释,取回该笔保证金。王先生随即要求张女士按照借条还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已进行分割,并未对王先生主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口头约定予以确认,王先生以其所得收益为张女士交纳的保证金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借贷关系不能成立。张女士应把已取回的保证金中属于王先生财产部分返还给王先生。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王先生处支取1000余元,已用于个人生活消费支出,此款不应返还。依法判决张女士返还王先生保证金的一半2000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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