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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血汗钱牵动书记心 执行法官万里行
作者:陈庆党   发布时间:2012-11-05 10:08:16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着人民法院的工作之一。近年来,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运用“各个击破,打歼灭战”的方法,破解“执行难”,消化陈年积案,使该院的执行工作步入了良性循环。2011年,该院取得了“百分百”加“零强制”的执行佳绩。

    执行传捷报 院长喜眉梢

    2011年8月15日下午5时许,巴马法院韦家川院长接到了黄大兴局长在桂林打来的电话,当得知桂林市公路局已配合协助将247081.36元划入本院执行款专户的消息后,心中一块石头才落下地来。至此,这起官司三年,执行两年,执行花费两万余元,行程近万里,涉及数十名农民工工钱,并一直牵动着自治区政法委温卡华书记心神的涉执信访案终于能够案结事了了。韦院长喜上眉梢之际,对分管执行的谭永谋副院长说:“为这件案子,黄局长一行辛苦了,回来后要好好犒劳犒劳他们!”

    民工要工钱 工头找法院

    梧州市某公司在东兰至巴马二级公路建设投标中投中第6标段工程建设项目后,成立了第六标段经理部,该经理部在建设中将本标段的边坡绿化工程交由包工头覃某承包,双方于2004年7月5日签订了《工程承揽协议书》。覃某随后组织了近五十名民工进场,到2004年11月21日,覃某按协议完成了边坡绿化任务,绿化已达到要求标准。但到2005年5月,经理部还未及时给予验收计付工程款,为此,包工头也不能支付民工工钱。快到春节,民工们见迟迟拿不到工钱,便找覃某闹要工钱,覃某在多次找经理部追偿无果的情况下于2007年4月27日以梧州某公司为被告向巴马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终审虽判决 赔偿不着北

    案经一审二审反复审理,直到2010年5月6日,才终审判决梧州市某公司支付给覃某承揽合同工程款236730.36元。这起诉讼时间长达3年之久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可是覃某虽然赢了官司判决获赔近24万元,但他仍然高兴不起来,因为待他拿到终审法律文书时,东兰至巴马的二级公路建设早已竣工验收,梧州市某公司的六标段经理部早已撤销,设在巴马公路局的东兰至巴马二级公路建设办公室证实梧州市某公司六标段工程款已全部结清,因此,这笔款对覃某及民工们来说还是水中月,镜中花。然而农民工们只认得你姓覃的,天天追着覃的要工钱。梧州某公司又远在千里之外,人路两不熟,路在何方?钱在何处?覃某拿着一纸判决书满脸惘然—找不着北。他想,对他来说,唯一的希望是寄托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最后一道防线上了。不得已,覃某于2010年7月向巴马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异地管辖权 执行路曲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即发生法律效律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据此规定,巴马法院当日便给他执行立案受理,然后依法迅速办理委托执行手续,委托被执行人梧州某公司(法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某区人民法院执行。

    案件委托执行后,申请人覃某在这边催着法院帮督促快办,急得象热锅上的蚂蚁,但也等于是干着急,因为委托法院对委托执行案的具体执行进展是难于监管到位的。两个月过去了,望穿秋水的覃某等到的却是受托法院的一份建议终结执行函。理由是经执行查询被执行人梧州市某公司在梧州市房产管理局房屋产权档案及梧州市国土资源局档案均无房产、土地登记,在梧州市车辆管理所无车辆档案登记,在银行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等,这分明又是给了覃某当头一棒,顿时天旋地转,迷失方向。

    民工们上访 书记作批示

    覃某怎么也想不通,一个合法登记的法人单位,怎么会转眼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呢?难道法人财产飞了天去不成?极不理解和接受受托法院对该案的执行处理。转眼到了2010年年底,又一个春节即将到来。数年了,民工们还是拿不到工钱,急得要割覃某的肉。但民工们知道,根源不在覃某那里。为了让上级能为他们作主,尽快解决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让民工们领到工钱回家过个好年。于是他急了,农民工们也急了!他们想,他们若不得安宁,别人也休想过好日子。于是拟写了“恶意拖欠农民工血汗工钱五年多,今判决了,谁来主持执行?的信访材料”要约民工们一道逐级上访、信访去了。这一涉执信访举动,引起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的警觉,2010年10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温卡华书记知道这起涉执信访案件后十分关心,高度重视,于2010年10月9日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尽快设法解决此事,不要拖成积案。

    协议转资产 主体予变更

    此前,巴马法院虽然委托梧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执行,但巴马法院的执行法官们无时无刻不在为破解该案的执行难而跑中、高院作汇报、请示与协调工作。无时不在为查控被执行人财产而不停的四处奔忙。

    2011年3月,梧州原受托法院补寄来了一份补充调查材料即有关被执行人资产的《资产转让协议书》。这协议书主要证明了被执行人资产已被另一梧州公司签订协议承接,该协议当中有规定:双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之后,因梧州市某公司的经营行为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承接方另一梧州公司应全部予以承担并妥善解决。经法官合议认为这只是一份材料,还应有其他证据加于左证,才能变更或追加资产承接公司为被执行人。事不宜迟,于是,黄大兴局长带队于2011年4月19日前往梧州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实地调查。查明了被执行人主要资产已过户到承接公司的名下,被执行人梧州某公司于2008年被当地工商局注销营业执照。随后,巴马法院依法裁定,变更另一梧州公司(资产承接公司)为被执行人,并重新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其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刚过几天,巴马法院就收到了另一梧州公司的执行异议书。另一梧州公司认为,双方虽然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但实际上梧州市某公司的还有一部份资产如土地使用权,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和法定代表人仍未变更到梧州另一公司的名下梧州市某一公司至今仍以原公司名誉承接工程。2011年5月10日,巴马法院经过审委讨论,作出驳回另一梧州公司的执行异议的裁定。紧接着,另一梧州公司遂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院再协调 现和解生机

    执行异议的复议期间,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梧州市某公司及异议人另一梧州公司进行协调,巴马法院派员参与了此次协调会。异议人另一梧州公司在协调会上透露了被执行人梧州市某公司一则债权信息即梧州市某公司在桂林至灌阳公路建设办还有一笔93万元的工程建设履约保证金,他们也愿意配合执行法院前往桂林公路局、建设办协调,若协调成功,同意从该笔债权中提取用于赔偿案件债务。当天的协调会上,三方当事人达成一项协议即“三方配合巴马法院到桂林市公路局执行那笔履约保证金来偿还本案的全部债务,若执行不成功,三方再由法院组织协调”。申请人覃某似乎看到了一线希望,欣然签字同意。执行法院认为虽然没有十足的把握,但也似乎看到破解这起执行难的一线生机,摸着石头过河——这也是没办法的办法了。

    首度上桂林 执行喜参忧

    2011年7月21日,巴马法院执行局黄大兴局长一行来到桂林市公路局、建设办调查核实履约保证金一事。桂林市公路局党组书记谭健伟热情接洽黄局长一行,并证实,被执行人梧州市某公司2004年中标一段桂林至灌阳公路建设工程,缴讷了93.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依工程合同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如数返还履约保证金。可谭健伟书记转而对执行法官们说,梧州市某公司在工程施工中途中退出合同施工,经四次书面通知梧州市某公司都不复工,为保证如期完成工程接受验收,建设办只有依法骋请鉴定机构对他们的工程进行鉴定评估,然后转发包给另外的施工队。梧州市某公司已构成事实上的违约,给我公路局、建设办造成了经济损失,况且工程尚未完工,公路局本来也打算通过司法途经解决。黄大兴局长听到这一番话心凉了半截,估计这一趟是“杨白劳”了。不过既然来了就交底。黄大兴局长详细的将案件持久的诉讼、曲折的执行及领导的批示情况向谭书记叙说,谭书记听后,感到法院的执行工作确实难,对法官们到那理执行表示理解。他表示:同意先由梧州市某公司与公路局、建设办近期进行结算,保证全力协助配合巴马法院将结算后的余款冻结,待双方协调解决他们之间的权责后,再协助法院扣划。听了表态,黄大兴局长一行喜忧参半,喜的是双方能够结算,忧的是厘清权责后结算是否有剩余。没有办法,这是现实,只得先打马回城,在家等待。

    再度上桂林 款项终入户

    回到院里,黄局长仍一直在密切关注他们之间结算的进展情况,半月不到,单是手机电话费黄大兴局长就冲了三次,金额不下五百元。

    8月2日,终于等来了桂林公路建设办打来的电话,说双方已结算清了,尚有结余43万元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法院可依法前去扣划。

    8月14日,星期天,又是中元节。黄大兴局长一行再度赶往桂林划款。15日,当执行法官正要履行扣划手续时,建设办负责人突然对黄局长说,还有一家法院也要求他们协助执行,协助的标的金额多达两百万元,还说他们协助执行通知在前,所以不敢协助我们扣划。真是半路杀出个程咬金,难道煮熟的鸭子就这样飞了不成。事实胜于雄辩,黄局长于是责令翻开对比两家法院送达回证上记录送达时间先后,当最终证实建设办签收巴马法院的通知书时间在先时,这位负责人才无话可说。不过,接下来还是经过了半天的思想勾通与协调,最后才同意巴马法院先行扣划。

    等到下午5点钟,当黄大兴局长拿到那张来之不易,上面清清楚楚写有247081.36元的银行出账单时,才长舒一口气,如释负重。转念赶忙拔通韦家川院长的手机进行汇报。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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