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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合伙作生意 散伙后未付利润款遭诉
发布时间:2012-11-05 09:49:03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廖某向原告杨某支付欠款191342元。

    2011年4月12日,原、被告即开始合伙购买港南区桥圩镇姚平村的速生桉树约120亩,双方口头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在合伙期间原告投资281854元,被告投资60000元。桉树全部砍伐完毕后,双方合伙至2012年3月25日散伙,散伙当日,原、被告进行了结算,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收执,欠条载明:今欠有杨某共191342元整(壹拾玖万壹仟叁佰肆拾贰元整),(原购买姚平村三屋屯立木共同投资)木已出售。但此后,被告一直未支付上述欠款给原告,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共同合伙投资速生桉树生意,双方约定了合伙期间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合伙关系。在原、被告双方的合伙关系终止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并出具了欠条给原告收执,对尚欠原告的191342元应及时支付给原告。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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