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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田林县一法院“常客”第五次盗窃入狱
发布时间:2012-11-05 10:12:18


     本网讯(通讯员 蒋德春)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迎来了一名“常客”,被告人黄绍念因犯盗窃罪第五次被该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黄绍念,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于广西田林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于1988年12月5日被田林县人民法院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13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人民币;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4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4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500元人民币,2008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5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8月10日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黄绍念伙同韦亚钩(已被判刑)窜到田林县财富商城谢庆如租用的一楼房仓库后面并撬坏后窗防盗网后,将仓库内34捆价值2550元人民币的编织袋盗走,后雇车拉到田林县旧州镇街上销售,获款2380元人民币,扣除130元运费后,二人平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绍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盗窃价值255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黄绍念当庭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绍念曾因先后四次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田林县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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