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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货车与拖拉机追尾 一人死亡一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05 10:07:05
本网讯(尚凯飞)
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2年8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平某驾驶“豫K79821”货车从江苏省常州市返回河南省许昌市,当其沿S307线自东向西行驶至本县河溜镇境内92km+650m处时,追撞至前方同向李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尾部,致李某重度颅脑损伤,于当日死亡。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平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2年8月30日,被告人平某与李某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共赔偿李某丧葬费等经济损失26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平某同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与死者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得到了死者亲属的谅解,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和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对被告人平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以上量刑情节予以综合考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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