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邵昱顺)
四被告在短短2个月内,共计盗窃26起,金额高达14余万元。11月2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结伙盗窃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曾小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曾小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小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曾小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曾小林、曾小军、陈小云、曾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2012年3月至5月期间,有分有合窜至新干城南工业园区、河西工业园、城北工业园、新余工业园、峡江工业园、吉水金滩工业园、青原区梅林工业园、富滩工业园、广州的白云区警官学院进行盗窃作案,其中被告人曾院林单独或伙同他人作案26起,盗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0495.1元。被告人曾志军参与盗窃作案3起,所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国云参与盗窃作案2起,所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640元。被告人曾爱云参与盗窃作案1起,所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63.12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小林、曾小军、陈小云、曾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分有合流窜盗窃作案,其中被告人曾小林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作案26起,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40495.1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曾小军参与盗窃作案3起,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陈小云参与盗窃作案2起,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64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曾小明参与盗窃作案1起,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663.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小林、曾小军、陈小云、曾小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小林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次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陈小云有投案自首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被告人曾小云有一般立功表现,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