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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拖欠工程款与昔日好友对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2-11-05 13:31:21
本网讯(通讯员 胡应军)
一男子失去诚信,因拖欠工程款被昔日好友告上法庭。11月2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郝某工程款计人民币12112元。
原告郝某与被告余某曾是朋友关系。2010年8月,原告用自己的挖掘机为被告承包的工地挖土方。经过双方结算,被告分别于2010年8月30日和2011年12月29日向原告出具2840元和9272元的欠条两张,合计人民币12112元。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该款,故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有被告签名的原始欠条两张,以证明被告欠其12112元的事实。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欠条约定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理应承担引起本案纠纷的过错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12112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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