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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峨法院:让执行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发布时间:2012-11-06 16:33:06


发放执行款
     本网讯(通讯员 黄佳思)   11月5日下午,广西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天峨县向阳镇平腊村老坟山屯执行一起生命健康权纠纷案,特邀请县政法委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机关、检察院、新闻媒体进行现场监督执行情况,让执行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申请执行人罗升、王芬莹、王顺翔、王天目、田金鸾与被执行人罗尚团、杨柳琴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经天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峨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罗尚团、杨柳琴赔偿罗升、王芬莹、王顺翔、王天目、田金鸾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63406.00元。2012年8月20日,因被执行人罗尚团、杨柳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升、王芬莹、王顺翔、王天目、田金鸾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9月3日,该院传唤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尚团、杨柳琴向银行贷款人民币60000.00元赔偿给申请执行人,并限于2012年10月30日付清,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赔偿款人民币3406.00元。

    当日下午,该院执行局干警分别做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按照执行工作程序组织双方办理好付款手续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

    执行工作结束后,参与监督的代表们纷纷表示,该院的执行工作组织有力、行动迅速、措施得当、程序规范,展现了执行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和规范性。同时认为这次监督活动是一堂生动的法律教育课,收获很大,感触很深,对新时期法院执行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同时还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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