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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狱不思改再次入室盗窃“四进宫”
发布时间:2012-11-06 10:11:33


     本网讯(通讯员 高智)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江明鹏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江明鹏,江西省丰城市人,因盗窃罪分别于1991年、1995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二年六个月;2008年因盗窃被宜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江明鹏窜至丰城市洛市镇崔家村委会乌溪下组李华香家,见四周无人,撬门窜入室内,在卧室床上的枕头内窃得人民币1700元。2011年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江明鹏携带老虎钳,窜至丰城市洛市镇新洛公司附近熊以发开的“亮华饭庄”,撬门入内,将停放在店内的一辆欧派电动车窃走。尔后以250元的价格卖给夏树林。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60元。2012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江明鹏携带老虎钳,窜至丰城市洛市镇欣葛煤矿,将民工宿舍门撬开,并将失主袁春秀停放的一辆新大洲本田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江明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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