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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戴“绿帽”向“第三者”索要名誉赔偿费
发布时间:2012-11-06 14:31:37


     本网讯(通讯员 劳波涛)   被告人李滋聪以被害人姚某某与其前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致其离婚为由强行索要6000元名誉赔偿费。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滋聪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滋聪与姚某某素有纠纷。2010年8月5日15时许,李滋聪在田林县浪平乡街上看到姚某某后,组织多人在浪平村姚家寨“弄江”(地名)路口将其搭乘的面包车拦下。李滋聪以姚某某与其前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致其离婚为由向姚某某索要6800元人民币作为名誉赔偿费,但姚某某不同意。被告人李滋聪等人就围住不让姚某某等人和车离开,并扬言要打死姚某某,其中还有人动手殴打姚某某。姚某某被迫到信用社取了6000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李滋聪后,才得以驾驶车辆离开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滋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6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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