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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张贴小报向“老赖”催款被诉侵犯名誉权
发布时间:2012-11-07 09:46:14


     本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的个体户周某,尚欠女老板刘某的借款不还,刘某为了讨债出了“奇招”,将印有周某的相片等信息、标题为“还我血汗钱”、“丧尽良心的骗子”的小报张贴在大街小巷,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面子事大,周某果然扛不下去了,予以反击,将刘某起诉到法院。于是,一场针锋相对的名誉权官司打响了。

    从2010年10月起至2011年3月,因周某尚欠刘某的借款不还,并东躲西藏,刘某经多方寻找未果后,想出了一个讨债“奇招”,将印有周某的相片、姓名、住址、车号及欠款额等标题为“还我血汗钱”的内容不同的小报张贴在大街小巷,市场、车站、宾馆及有关单位的墙壁上。张贴的小报上说周某是“赖账”、“狼心狗肺”、“丧尽良心的骗子”等等,媒体又作了相关的报道。

    周某果然沉不住气了,他认为刘某的行为已对其名誉构成了侵权,遂诉至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停止侵害,并在媒体或者电视台等以书面形式向周某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同时赔偿给周某名誉损失费5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共计70000元。

    金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应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催偿,但刘某却采取到处张贴小报的办法进行催款,在刘某多次张贴的内容不同的各种小报上,不但署有周某的真实名字、住址、车牌号,还印有周某的相片,在公共场所公布周某私人的相关信息,的确对周某的人格尊严造成不良的影响。周某要求判令刘某停止侵害,理由充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周某欠刘某的钱未还及周某故意躲避刘某都是事实,刘某张贴小报事出有因,且周某对事情的起因有过错,加之周某也未能举证证明刘某的侵权行为对周某造成严重后果,故周某要求判令刘某赔偿名誉损失55000元及精神赔偿金15000元不符合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公民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赔偿精神抚慰金,并不是名誉损失费,因此,鉴于本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刘某的行为方式,判令刘某酌情赔偿周某适当的精神抚慰金及登报向周某公开赔礼道歉。

    据此,金城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刘某立即停止对周某名誉的侵害。二、限刘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之二十日内赔偿给周某精神抚慰金500元,并登报向周某赔礼道歉(登报的内容须经法院审定)。三、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周某与刘某都不服一审判决,均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保持和维护自身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刘某在与周某存在债务纠纷后,未能选择正确的方式来解决债务纠纷,而通过张贴“小字报”的方式来寻找上诉人周某,在“小字报”中,使用了“赖账”、“狼心狗肺”、“丧尽良心的骗子”等等不当的语言,还公布了周某的真实名字、住址、车牌号及相片,张贴的场所又都是公共场所,必然致使周某社会评价降低。刘某的不当行为对周某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考虑到刘某的行为是因债务纠纷引发,周某也未能妥善解决债务问题,引起刘某过激行为,刘某行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追还欠款,而非无故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一审法院判决刘某停止侵害,在报纸上登报向周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元正确,中院予以维持。两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中院不予支持。

    日前,河池市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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