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覃丹露 谭金玉)
广西南丹县一农民因其父亲家的放浪牛损坏他人林场杉木苗,林场主找其父亲理论过程中将其父亲衣服扯坏,为了替父亲出头一怒之下将林场主打伤,而后又不履行赔偿义务遭强制执行。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通过执行调解的方式为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画上句号。
2006年5月1日,被申请执行人韦某克的父亲韦某权与申请执行人韦某双因为其承包林场被韦某权家放浪牛损坏杉木苗的事件发生争吵,韦某权的上衣被扯坏。5月2日上午,韦某权到南丹县吾隘镇派出所反映与韦某双发生争吵后,韦某双掐其脖子并把其打跌在地的事,派出所所接待韦某权的干警见韦某权无皮外伤,即叫韦某权回村里由村干部调解处理与韦某双争吵的事。当日中午12时许,被申请执行人韦某克接到电话后即与其哥哥韦某尧一同坐车到吾隘镇纳湾村,在街上碰见韦某双,被申请执行人韦某克下车后即上前责问韦某双为什么殴打其父亲而发生争吵,被申请执行人韦某克在其脸部被韦某双抓伤的情况下,朝韦某双左脸打了两拳,致使韦某双的左眼角和左下巴受伤。申请执行人韦某双住院治疗12天,其所受的伤经法院鉴定为轻伤。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经济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判决韦某克赔偿韦某双经济损失12612.51元(已赔偿4000元,余款8612.51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韦某克拒绝履行义务遭强制执行。南丹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主持当事人双方调解,被申请执行人韦某克在签订和解协议即给付申请人韦某双赔偿款5000元,并定于2013年5月30日前在给付申请人韦某双赔偿款3000元。申请人则放弃赔偿款612.51元及其他费用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