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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向闺蜜借款6.5万不还遭诉被判还本付息
发布时间:2012-11-07 11:49:34


     本网讯(通讯员 赖见兴)   为做生意向闺蜜借款6.5万元,到期后无力偿还,结果被闺蜜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温美秀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刘晓红借款6.5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09年9月26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

    原告刘晓红与被告温美秀系邻居,自幼一起长大、上学,直到参加工作,都是一对关系很好的闺蜜。2008年9月20日,被告温美秀以投资做生意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刘晓红借款6.5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一年后归还,并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因被告经营不善,负债较多,直至2011年11月18日才付给原告2009年9月25日前的利息1.6万元,此后的利息及本金至今未还。原告经多次追索发现,被告已外出躲债下落不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5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09年9月26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温美秀向原告刘晓红借款6.5万元,并立具了借条给原告,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2%未超过法律保护的最高限额,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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