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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嬉闹酿成悲剧 对簿公堂反目成仇
发布时间:2012-11-07 13:33:28


     本网讯(王艳艳 陈福建 )   近日,新疆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同事间因开玩笑造成的人身损害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5万余元。

    李某和张某原本是公司同事,平时相处融洽,偶尔也开开玩笑,但是在2011年11月的一天,因公司业务量增加,需要加班,下班时天色已晚,张某走到公司大门口和另一名同事聊天以缓解一天的紧张情绪,碰巧看见李某一边打电话一边推着自行车往大门方向走来。因路灯昏暗,张某想和李某开个玩笑,遂趁其不备悄悄走到李某身后,“哇哇”大叫两声,李某吓得把自行车扔到一边,惊魂未定。待反应过来后,就去追逐张某,并用右脚向张某踢去,张某顺势用手抓挡李某右脚,因李某站立不稳,夜幕之中,只听见“咔嚓”一声,李某应声倒地并伴随着痛苦的呻吟。事发之后,公司领导立即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脚踝骨折,花去医疗费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出院后,李某和张某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对于李某的伤害主观上虽无故意伤害他人之目的,但对于事态的发展未尽到合理的控制义务,以致酿成事故,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预见到追逐过程中,可能导致自身的伤害,但其疏于防范,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根据案情,酌情认定被告张某承担李某80%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自负2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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