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廖长春)
被告人肖某雷本来与人合伙经营一个小饭店,生意不错,但嫌钱来的太慢,于是伙同他人共同盗伐林木出售。在盗伐过程中被护林员发现,事后害怕法律追究,指使其堂弟肖某明帮其“顶罪”。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肖某雷犯盗伐林木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肖某雷与其朋友罗某生在泰宁城关共同经营“菜园子”饭店。2012年1月一天,几个朋友聊天时,提到春节临近,没钱过年,有人提议合伙去偷砍木头出售牟利,大家都同意了。同月10日晚上,被告人肖某雷伙同吴某寿、冯某坤、罗某生在泰宁国有林场“何宝山”山场盗伐林木7株并造材。在装车过程中被护林员发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盗伐林木材积4.202立方米,立木蓄积6.0029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肖某雷考虑到家中老父亲因车祸成植物人躺在床上,妻子又快要临产,害怕自己被抓整个家庭失去支柱,于是指使其堂弟肖某明为其“顶替”。次日,被告人肖某雷指使被告人吴某寿、冯某坤和肖某明向公安机关做伪证,谎称案发当天是由肖某明驾驶农用车到山场参与盗伐林木。
3月19日,被告人肖某雷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到公安机关交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