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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亲戚“帮忙” 二人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07 14:02:50
本网讯(通讯员 吴坦骏)
近日,广西凤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罗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卢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被告人黄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骆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1年6月份的一天傍晚18时许,被告人罗阅伙同他人窜到凤城镇某村石某经营的炭厂盗窃得一台价值为306元的抽水机。出卖得款120元,后共同分赃。 2012年1月8日19时许,被告人罗阅和周杰(另案处理)到本屯汪勇(另案处理)家吃饭。在吃饭过程中,三人商定到炭厂偷木炭,当晚23时许,三人窜到该木炭厂的仓库门前。由罗阅爬上围墙间隙处,将石棉瓦移开,翻墙进入仓库内,将仓库的侧门打开,让周杰、汪勇进入仓库内,三人共同将价值为1600元的32个纸箱的木炭盗走,拿到木炭厂附近的公路坎下收藏,尔后,罗阅回到家叫其母亲黄玲去帮忙运木炭回家,其母得知其儿盗得木炭后即去帮忙搬运,母子共搬运9箱木炭回家。随后,罗阅又打电话给其二婶卢芬说偷得木炭,卢芬就一起去搬运了8箱木炭回家。汪勇也回到家叫其妻子骆珍帮忙搬运了8箱木炭回家。周杰搬运得7箱木炭回家。在搬运木炭的过程中,罗阅和周杰又返回木炭厂行窃,罗阅在厂房的砖缝处要得一把螺丝刀将房门挂锁撬开,两人进到房内将价值为662元的两台电动机盗走,拿到汪勇家收藏。过后,汪勇将两台电动机出卖,所得的赃款三人共同花销。案发后,被告人黄玲、卢芬、骆珍及罗阅家属分别退赔了受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上具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为2 568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完全具备盗窃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芬、黄玲、骆珍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窝藏,主观上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行为,其行为已完全具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罗阅、卢芬、黄玲、骆珍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阅、卢芬、黄玲、骆珍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照刑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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